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2年撤緩字第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撤緩字第三О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七日以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三號判決判處拘役壹拾日,緩刑二年,於九十一年一月二十四日確定,竟於緩刑期間內即九十二年三月二日又犯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罪,經本院於九十二年五月五日以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五二六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六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夏金郎
法官盧鳳田法官陳俞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書記官李彩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