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度婚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婚字第20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婚姻無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婚字第二○六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當事人間婚姻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緣原告與被告乙○○結婚並未舉行喜宴及請客,無公開儀式,故結婚無效云云。
三、查本件原告為台灣地區人民,被告為大陸地區人民,兩造於民國八十八年三月二十六日在大陸地區福建省福州市辦理結婚登記之事實,有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一紙為證,且經本院向台南縣永康市戶政事務所調取原告結婚登記申請書及附件(含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八十八年四月九日證明、結婚證、福州市(99)榕公證內民字第一七八二號公證書)核閱無誤,應堪信為真實。按結婚之方式及其他要件,依行為地之規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五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兩造在中國大陸登記結婚,業經原告到庭陳明,是以本件兩造之婚姻是否成立有效,依前揭規定,自應適用行為地即大陸地區之規定。查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規定,「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兩造既已取得結婚證,婚姻關係已合法成立。綜上所述,兩造之婚姻已因符合大陸地區婚姻法而合法成立,不因未依我國民法舉行公開儀式而無效,從而,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四、結論: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張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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