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10055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理人 余泰君 債務人台亞開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雪琴 債務人李雪琴債務人 潘欽陵
一、債務人應連帶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㈡新臺幣(下同)叁佰陸拾玖萬玖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㈢新臺幣(下同)貳佰伍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三
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二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4月24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