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921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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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921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9211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債務人丁○○債務人丙○○○○○○上債權人與債務人丁○○、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丙○○○○○○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清湖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5 年度 促 字第 92115 號裁定(95.11.15)【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96 年度 雄小 字第 584 號(96.02.02)[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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