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749號原告甲○○
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坤鐘 律師
林淑惠 律師複代理人 陳怡勝 律師被告乙○○
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 律師複代理人 藍弘仁 律師
陳玫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72號偽造文書等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丙○○涉有偽造文書犯罪嫌疑,經本院93年度訴字第1072號及台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訴字第3122號案件審理判決後,經被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4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月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4月7日
書記官劉昌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