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4年度花小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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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花小字第247號
原   告  張育銘王牌高手運動彩券投注站
訴訟代理人  林玉蕾
被   告  陳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台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
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
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在台中市,有戶籍資料可參,依民事訴訟法
第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台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曹庭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法院書記官劉桉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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