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嘉小字第423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連弘學
被 告 陳文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1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柒仟玖佰貳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二
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
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
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
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叁仟壹佰柒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
萬玖仟貳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民國一零四
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日息萬分五點四計算之利息,併自民國一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4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官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
○○○○○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
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5日
書記官江芳耀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