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309號聲請人甲○○即債務人4樓代理人 詹振寧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聲請保全處分之理由及如附表所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裁定前之保全處分,其聲請意旨僅稱「債務人業已向本院聲請更生,爰斟酌實際需要,請求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裁定保全處分」,並未說明於更生之聲請為裁定前,有何保全處分之必要性,以及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資料或證明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0月15日
書記官張宏賓附表:
一、提出聲請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議書及還款計劃。
二、提出聲請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