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票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14號聲請人 蔣中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林廷霖潘淑雯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利息起算日自「發票日」或「104年4月9日」起算?
二、請釋明本票是否經現實提示(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相對人林廷霖、潘淑雯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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