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18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1811號聲請人 潘俊宏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沈琮凱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體載明各張本票請求金額各為何?
二、請釋明各張本票『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為何?並均應載明年、月、日。
三、相對人沈琮凱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