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9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90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魏長雄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10670號、106年度執聲字第26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魏長雄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應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應執行之刑期,但不得逾30年,其就數罪併罰,固非採併科主義,而係採限制加重主義,就俱發各罪中,以最重之宣告刑為基礎,由法院參酌他罪之宣告刑,裁量加重定之,且不得逾法定之30年最高限制,此即外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號判決、96年度台上字第7582號判決、97年度台上字第2017號判決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魏長雄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此有如附表所示之刑事判決書及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按。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6及8所示之案件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附表所示編號7之案件則係得易科罰金之罪,而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數罪,已於106年8月16日具狀請求檢察官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附卷可參(見106年度執聲字第2687號卷,第4頁),聲請人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刑,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自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附表: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8月│├────────┼─────────┼─────────┼─────────┤│犯罪日期│104年7月中旬至│104年7月間│104年07月21日│││104年9月30日│││├────────┼─────────┼─────────┼─────────┤│偵查機關│台灣彰化地檢署105│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年度偵緝字第129號│偵字第2679號│偵字第2679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56│105年度訴字第1424│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1月05日│106年03月08日│106年03月08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456│105年度訴字第1424│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02月03日│106年04月06日│106年04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彰化地檢106年度│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執字第1254號│字第11947號│字第11947號│││(執行中)│(編號2至6定有│(編號2至6定有││││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續上表:
┌────────┬─────────┬─────────┬─────────┐│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1年4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04年8月24日│104年8月21日│104年09月07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偵字第2679號│偵字第2679號│偵字第2679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424│105年度訴字第1424│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號│號││事實審├────┼─────────┼─────────┼─────────┤││判決│106年03月08日│106年03月08日│106年03月08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5年度訴字第1424│105年度訴字第1424│105年度訴字第1424││││號│號│號││判決├────┼─────────┼─────────┼─────────┤││判決│106年04月06日│106年04月06日│106年04月0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11947號│字第11947號│字第11947號│││(編號2至6定有│(編號2至6定有│(編號2至6定有│││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期徒刑2年6月)│└────────┴─────────┴─────────┴─────────┘續上表:
┌────────┬─────────┬─────────┬─────────┐│編號│7│8│以下空白│├────────┼─────────┼─────────┼─────────┤│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2月││├────────┼─────────┼─────────┼─────────┤│犯罪日期│104年9月19日│104年9月25日││├────────┼─────────┼─────────┼─────────┤│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5年度│臺中地檢署105年度│││年度案號│偵緝字第1355號│偵緝字第1788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77│106年度訴字第│││││號│285號│││事實審├────┼─────────┼─────────┼─────────┤││判決│106年4月28日│106年5月26日││││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簡字第177│106年度訴字第│││││號│285號│││判決├────┼─────────┼─────────┼─────────┤││判決│106年05月22日│106年06月26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6年度執│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8851號(執行中│字第10670號(執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