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1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103號聲請人 石秀鐘 代理人 洪玉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962號公示催告。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0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1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84NX0000000-0│1│300│└──┴────────────┴────────┴──┴──┘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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