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度訴字第 2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0 年訴字第 22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2207號上 訴 人 黃清烈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文慶、陳貴玉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75萬6,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萬7,63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楊晉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炫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