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020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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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0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3020號聲請人 呂玉姿 (即 呂正森 之.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202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1月1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賴秀蘭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陳怡君┌──────────────────────────────┐│附表:100年度除字第302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新光合成纖維股份有限公司│81NX000000-0│1│1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