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636號
上訴人即原告台灣章光一零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東森得易購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0年11月29日所為之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叁佰柒拾叁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伍萬陸仟捌佰玖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中具體表明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併予補正。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徐千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沈世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