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52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昌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毒偵字第1417、146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32、470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2年度聲沒字第12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楊國昌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17、146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32、4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查獲之第ㄧ級、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於民國111年9月26日下午10時24分許,為警於苗栗縣○○
鎮○○路0號路口前,扣得其施用所剩如附表所示毒品乙節,經被告於偵查中供承明確,並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在卷可稽。被告因此所涉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犯嫌,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字第557號裁定令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於112年9月7日認無繼續施用傾向接續執行另案刑期,並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毒偵字第1417、1465號、112年度毒偵字第332、4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上開毒聲字裁定及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
㈡上開扣案物品,經送鑑定,檢出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所含成分、驗前及驗後淨重,以及鑑定書暨其出處,均詳附表所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第2款所規定之第一、二級毒品,均屬違禁物。是聲請人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扣案如附表所示毒品,依前揭說明,核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又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許家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2年12月7日
書記官林怡芳附表扣案物品數量備註海洛因3包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合計驗前淨重1.10公克,驗餘淨重1.07公克(詳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3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970號)。海洛因1包鑑定結果:檢出含微量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驗前淨重1.97公克,驗餘淨重1.82公克(詳法務部調查局濫用藥物實驗室鑑定書112年3月22日調科壹字第11223904970號)。甲基安非他命1包鑑定結果:檢出含第二級毒品甲基非他命,驗前淨重0.67公克,驗餘淨重0.57公克(詳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書112年1月18日刑鑑字第11200080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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