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除字第3號聲請人 葉錫泉尚可鋼鋁企業社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陳稱:聲請人因遺失勝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簽發,以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花蓮分行為付款人、面額新台幣25,047元、發票日期99年1月31日第SV0000000號支票一紙,業經鈞院以99年司催字第3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云云。
二、按「公示催告之公告應黏貼於法院之牌示處並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前項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期或期間,由法院定之」「聲請人未依前項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民事訴訟法第542條定有明文。查本件本院99年司催字第31號准為公示催告裁定,並於99年4月27日送達於聲請人,惟聲請人並未於送達後20日內將上開裁定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遲至99年10月22日方刊載於台灣新生報,依上開規定,已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其於本件主張申報期間已經屆滿無人主張權利,而聲請判決宣告該支票無效自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劉雪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
書記官洪美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