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0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1084號原告 王忠正 訴訟代理人 陳瀅芝 律師
丁偉揚 律師 劉秋絹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潘瑞超 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即系爭土地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129,000元【按原告請求返還土地之面積,與該地段當期公告現值之乘積計算。計算式:1平方公尺×129,000元/平方公尺=129,000元】,是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趙彥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15日
書記官陳玥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