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8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石曉芸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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