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75號
原 告 張朝盛
被 告 林駿逸 即聲寶筣達電器行
被 告 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卓榮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簡字第875號
原 告 張朝盛
被 告 林駿逸 即聲寶筣達電器行
被 告 鄭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月十二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曾建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6日
書記官卓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