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周緗羚 (原名: 周淑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復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周緗羚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
一、依清償或其他方法解免全部債務;二、受免責之裁定確定;三、於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三年內,未因第146條或第147條之規定受刑之宣告確定;四、自清算程序終止或終結之翌日起滿5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周緗羚前曾經鈞院以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裁定准予免責確定在案,爰依法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62號聲請免責事件卷宗查明屬實,應堪信為真實。是本件聲請人既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聲請人據以聲請復權,自屬有據,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郭祐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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