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59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5975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晴天國際農業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債權人經本院於民國100年2月17日裁定命於5日內補正「晴天國際農業有限公司最新公司抄錄、章程、股東同意書等公司清算相關資料」過院參辦,查此項裁定已於100年2月24日送達於債權人,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二、惟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書記官楊慶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