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中簡字第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中簡字第66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魏方麗華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27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魏方麗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英寬中華民國100年3月15日附表┌──┬───────┬────┐│編號│扣案物│數量│├──┼───────┼────┤│一│傳真機│壹臺││二│計算機│壹臺││三│錄音機│壹臺││四│六合彩簽單│壹張││五│空白對帳單│壹包││六│傳真紙│貳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