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95年度桃簡字第1748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偉
訴訟代理人 丙○○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1748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5日下午5時整在本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
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黃翊哲
書記官 劉璟佳
朗讀案由。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要領記
載於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叁萬零陸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4年6月3日向其申請貸款新臺幣(下同)
15萬元,兩造訂立借據,並合意以撥貸分行(即三民分行)所在
地之法院即本院為因本契約涉訟之第一審管轄法院,依約定被告
應按期於每月3日將所貸金額按月分期繳納本息,共分36期平均
攤還,並約定第1期至第3期之利息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0.88
碼固定計息,第4期至第6期之利息按公告定儲利率指數加16.8
8碼固定計息,第7期至第36期之利息按公告定除利率指數加52
.88碼機動計息,若逾期1次即喪失按月繳納本息之權利,應將
所欠之借款一次清償。另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該期利率10%加
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該期利率20%加付違約金。詎
被告僅繳款至94年11月3日,自94年12月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消
費本息,計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本金、利息及違約金未為給付
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歷
次丁○○○定儲利率指數各1份為證,經核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視同已自認原告之上開主張,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兩造之借據及金錢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劉璟佳
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劉璟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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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95年度桃簡字第174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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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算期間│週年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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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息│自民國94年11月4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3日止│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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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14.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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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自民國94年12月4日起至民國95年1月3日止│0.588%│
│├────────────────────┼────┤
││自民國95年1月4日起至民國95年6月3日止│1.498%│
│├────────────────────┼────┤
││自民國95年6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2.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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