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95年度六交簡字第35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交簡字第35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
度偵字第456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傷而逃逸,處有期徒刑陸月
,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
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5
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台灣
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被告一時失慮,觸犯刑
章,經此罪刑宣告之教訓後,應知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本
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年,以
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
第185條之4、第74條第1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6  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所做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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