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交附民緝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附民緝字第1號原告 黃鳳琴 被告 楊俊男 上列當事人間因過失傷害刑事案件(104年度交易緝字第1號),經原告提起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茲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饒金鳳
法官陳昭筠法官吳金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