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簡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238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2389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東俊仁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273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東俊仁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東俊仁明知愷他命(Ketamine,俗稱K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列管之第三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竟基於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之犯意,於民國105年1月13日0時30分許,在高雄市○○區○○路與自強路口附近,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綽號「 小白 」之成年男子,以新臺幣15,000元之代價,購入如附表所示之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驗前純質淨重共計21.924公克),而非法持有之。嗣於同日4時30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高雄市○○區○○○路與文橫二路口時,因闖紅燈而為警攔查,當場扣得其置放隨身包包之如附表所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15包,始悉上情。
二、上揭事實,業據被告東俊仁於警詢及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押物品照片12張在卷可稽,而扣案白色結晶粉末15包,經送驗結果,確檢出第三級毒品愷他命之成分無訛(驗前純質淨重共計21.924公克,詳如附表所示),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5年2月9日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份在卷可證,足認被告前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洵堪採為論罪科刑之依據,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按愷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3款所規定之第三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是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之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罪。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明知國家對於查緝毒品之禁令,猶非法持有相當數量之第三級毒品,所為誠屬不該。惟念被告犯後坦認犯行,態度尚可,且其前無刑事前案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品行非差,兼衡被告持有之毒品數量、持有期間,及其所持有毒品係為供己施用,業據其供陳在卷,尚未直接危及他人,暨被告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如主文所示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四、按愷他命為第三級毒品,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沒收銷燬之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而同條項中段所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沒入銷燬之規定,乃屬行政罰之性質,非刑罰之從刑,要不得由法院諭知「沒收銷燬」之,故扣案之愷他命,自無從由法院依該條項規定諭知沒入銷燬刑事處分。惟被告前述持有純質淨重20公克以上第三級毒品之行為,既已構成刑事犯罪,該第三級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338號判決、95年度台上字第911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扣案如附表所示愷他命之毒品成分、純質淨重均經驗明無訛,已如前述,且均屬違禁物,自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規定宣告沒收,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直接包覆該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析離,皆應整體視之為毒品,均併予宣告沒收。至送驗耗損部分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及表明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熒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書記官鄭翠蘭附表:
┌──┬─────────────┬───────┬─────┐│編號│扣案毒品名稱│驗前純質淨重│驗後淨重│├──┼─────────────┼───────┼─────┤│1│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433公克│1.805公克│├──┼─────────────┼───────┼─────┤│2│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380公克│1.768公克│├──┼─────────────┼───────┼─────┤│3│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495公克│1.825公克│├──┼─────────────┼───────┼─────┤│4│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550公克│1.811公克│├──┼─────────────┼───────┼─────┤│5│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442公克│1.778公克│├──┼─────────────┼───────┼─────┤│6│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486公克│1.826公克│├──┼─────────────┼───────┼─────┤│7│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491公克│1.793公克│├──┼─────────────┼───────┼─────┤│8│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479公克│1.821公克│├──┼─────────────┼───────┼─────┤│9│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449公克│1.796公克│├──┼─────────────┼───────┼─────┤│10│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386公克│1.792公克│├──┼─────────────┼───────┼─────┤│11│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501公克│1.863公克│├──┼─────────────┼───────┼─────┤│12│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408公克│1.768公克│├──┼─────────────┼───────┼─────┤│13│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445公克│1.791公克│├──┼─────────────┼───────┼─────┤│14│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525公克│1.828公克│├──┼─────────────┼───────┼─────┤│15│愷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只)│1.454公克│1.799公克│├──┼─────────────┼───────┼─────┤│││共計21.924公克││└──┴─────────────┴───────┴─────┘附錄本案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5項》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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