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2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42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世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水樹 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8年1月2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
書記官張文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