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8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季廸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字第23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季廸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季廸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係於民國102年1月25日前所犯,刑法第50條業於102年1月23日經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新修正刑法第50條規定業於000年0月00日生效。修正前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修正後刑法第50條則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此次修法涉及對受刑人定刑規範之變更,自有新舊法比較之必要,經比較新舊法之結果,修正後刑法第50條規定賦與受刑人得自行衡量選擇執行原得易刑處分之刑,或選擇合併定應執行刑,以換取刑期之優惠,顯較有利於受刑人,是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適用修正後刑法第50條作為定刑之依據。
三、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不在此限。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再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罰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院字第2702號解釋、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
四、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前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9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有附表所示各罪之裁判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憑。且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就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得易科罰金,附表編號1、2、4至9所示之罪所處之刑則不得易科罰金,屬修正後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之情形,依前開規定本不得併合處罰,惟受刑人於10
5年1月20日具狀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編號1至9所示之罪刑,聲請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此有請求更定應執行刑聲請表1份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4頁)。是聲請人依前揭規定,向本院聲請定受刑人應執行之刑,於法並無不合,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2月24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嫀文中華民國105年2月25日附表:受刑人陳季廸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犯罪日期│101年10月15日│103年8月13日│103年8月14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10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89、105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89、1051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89、105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6、585號│103年度訴字第506、585號│103年度訴字第506、58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104年4月9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506、585號│103年度訴字第506、585號│103年度訴字第506、585號││決├────┼──────────────┼──────────────┼──────────────┤││確定日期│104年4月27日│104年4月27日│104年4月27日│└────┴────┴──────────────┴──────────────┴──────────────┘┌─────────┬──────────────┬──────────────┬──────────────┐│編號│4│5│6│├─────────┼──────────────┼──────────────┼──────────────┤│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販賣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犯罪日期│104年3月8日│103年10月18日│103年11月12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毒偵字第495號│104年度偵字第2117、2859、│104年度偵字第2117、2859、│││││4121號│412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79號│104年度訴字第495號│104年度訴字第4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6月26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279號│104年度訴字第495號│104年度訴字第495號││決├────┼──────────────┼──────────────┼──────────────┤││確定日期│104年7月20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編號│7│8│9│├─────────┼──────────────┼──────────────┼──────────────┤│罪名│販賣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轉讓第一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犯罪日期│103年11月13日│104年1月4日│104年1月6日│├────┬────┼──────────────┼──────────────┼──────────────┤│偵查機關│機關│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案號│案號│104年度偵字第2117、2859、│104年度偵字第2117、2859、│104年度偵字第2117、2859、││││4121號│4121號│4121號│├────┼────┼──────────────┼──────────────┼──────────────┤│最│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5號│104年度訴字第495號│104年度訴字第495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104年11月30日│├────┼────┼──────────────┼──────────────┼──────────────┤│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4年度訴字第495號│104年度訴字第495號│104年度訴字第495號││決├────┼──────────────┼──────────────┼──────────────┤││確定日期│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104年12月21日│├────┴────┼──────────────┴──────────────┴──────────────┤│附註│1.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2.附表編號5至9所示之罪刑,原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6月。│└─────────┴────────────────────────────────────────────┘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