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2號原告 鄭維松 被告 黎健 任上列原告與被告 黎健任 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竹市○○段○○段0○0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25/700),及新竹市○○段○○段000○號建物(建物門牌:新竹市○區○○街00巷0號5樓,權利範圍全部,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予原告,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為準,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30,657元【計算式:土地面積(1162+62)㎡×公告土地現值95,000元/㎡×25/700+建物課稅現值177,800元=4,330,56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9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上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陳筱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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