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533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雅芬 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尚應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7日
書記官鄭敏如附表:
一、請說明聲請人扶養之未成年子女之姓名,及聲請人與該未成年子女現有無領取社會救助補助款、低收入戶補助款或老人年金,其金額若干(提出領取補助證明)?
二、請提出「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投保查詢單」(無論有無投保,均請提出,請勿回答並無保險,故無法提出),並釋明聲請人有無約定為要保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包括聲請更生前二年內將要保人自聲請人變更為其他人部分)?若有請提出相關資料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及依約可領取之保險給付項目、金額(請勿以時間過久,已無資料可供提出為說明)?聲請人如何繳納該保費?該保單價值,是否願折算為金錢納入更生方案/清算執行中。如無,請提出切結書。
三、請提出111年9月16日(註:聲請更生前二年)起迄今聲請人所有於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包括外幣帳戶、證券集保帳戶等,並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請勿遺漏任何帳戶,亦不要以久未補摺等理由拒絕提出最新資料。)。如有經併為一筆之「彙總登摺」之資料時,請提出該期間歷史交易明細。如有非屬薪資之款項入帳者,請逐筆說明入帳之原因、入帳者之姓名、住址、聯絡方式。
四、聲請人名下是否有汽、機車?如有,請提出車輛行照、現值估價證明。
五、聲請人前是否有與債權人成立任何債務協商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5年度司消債核字第956號裁定認可協商方案?是否有毀諾?另為確認是否係因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原因而毀諾,請提出該債務協商之相關資料文件,並以書狀具體敘明為何毀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