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26號原告 丁佐舜 被告 王昭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00年度附民字第495號),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自「 詠禎 交友檔案心情日記」網頁移除。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二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台幣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緣兩造原為夫妻關係,而被告明知原告在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之暱稱為「情書團」,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其當時位於新北市○○區○○路2段493號3樓住處,透過電腦及網路設備,連結至雅虎奇摩交友網站,以「詠禎」之暱稱,在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所示之時間,將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所示足以貶損原告人格之文字,以「送禮」之方式,發送予原告之網友,使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點閱上開網友之「禮物櫃」而觀看上開文字。另被告接續於民國99年1月8日,在其位於雅虎奇摩交友網站得供不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聞共見之「詠禎交友檔案>心情日記」網頁上,刊登「我老公…情書團…他是愛情騙子…日記寫的都是謊話…清者自清…濁者自濁」等文字,公然侮辱原告,致原告之名譽受有損害,且時間長達1年以上。而被告上開行為業經鈞院刑事庭以100年度簡字第674號、100年度簡上字第598號刑事判決判處罰金新台幣(下同)5,00
0元確定在案。為此,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195條規定,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自網路移除並登報道歉,及請求精神慰撫金48萬元等語。聲明求為:⒈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自「詠禎交友檔案心情日記」網頁移除,並應於蘋果日報全國版頭版下1/4版面刊登道歉啟事1日。⒉被告應給付原告48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係伊所寫,然伊係為警告原告之網友原告有婚姻關係存在之事實而寫,伊並無惡意亦未指名道姓,且該奇摩交友網站業已關閉等語,資為抗辯。並答辯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地、以上開方式,將如附表編號一、
三、六、七訊息內容欄所示足以貶損原告人格之文字,以「送禮」之方式,發送予原告之網友,致原告名譽受有損害等事實,為被告所不爭執,並有網路上留言之網路資料(見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偵字第5507號影印卷第10、16、25、29頁、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98號刑事影印卷第37至50頁)在卷可稽。而被告刑事責任部分,亦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74號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598號刑事判決判處被告罰金5,000元確定在案,此亦有上開刑事影印卷宗足證,故原告此部分主張之事實,自堪信為真正。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民法上名譽權之侵害非即與刑法之誹謗罪相同,名譽有無受損害,應以社會上對個人評價是否貶損作為判斷之依據,苟其行為足以使他人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不論其為故意或過失,均可構成侵權行為,其行為不以廣佈於社會為必要,僅使第三人知悉其事,亦足當之(最高法院90年台上字第646號判例參照)。查:
㈠本件兩造於97年7月4日結婚(見本院100年度簡上字第59
8號刑事影印卷第27頁,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為夫妻關係,嗣分別於98年4月23日發生爭執互毆;98年6月8日被告遭原告施以暴力致受傷;98年10月4日發生爭執致原告手指遭被告以房門夾傷;98年12月22日原告酒後毆打被告,並自98年12月22日分居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家上字第17號民事判決可憑(見本院卷第26至27頁反面),堪認兩造間婚姻關係自98年4月間起已產生裂痕,被告於網路上刊登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其使用之「騙子」、「無賴」等字詞,已足使原告在社會上之評價受到貶損,依前揭說明,難認原告之名譽非受有損害;且被告刑事責任部分,亦經本院以100年度簡字第674號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上字第598號刑事判決認定被告上開行為構成刑法公然侮辱罪,確使原告名譽受有損害,而判處被告罰金5,000元確定在案,此亦有上開刑事一、二審判決可稽。是原告基於上開規定,主張名譽權受損,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及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尚為正當。
㈡按名譽被侵害者,關於非財產上之損害,加害人雖亦負賠償
責任,但以相當之金額為限,民法第1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所謂相當,自應以實際加害情形與其名譽影響是否重大,及被害者之身份地位與加害人經濟狀況等關係定之(最高法院47年台上字第1221號判例參照)。本院審酌被告不法侵害原告之次數、程度、原告名譽受損所致精神上痛苦之程度,及原告高職畢業,為工程行負責人,名下有汽車1輛;被告高職畢業,名下無財產(見100年8月17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本院101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筆錄,及卷附兩造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件),認原告請求48萬元精神慰撫金尚屬過高,應以5,000元為允適,逾此範圍之請求,尚非有據,應予駁回。
㈢次按名譽為個人在社會上享有一般人對其品德、聲望或信譽
等所加之評價,屬於個人在社會上所受之價值判斷,其被侵害之損失,非如財產損失之有價額可得計算,究竟如何始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即應由法院斟酌情形認定之,有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829號民事判決可資參照。而有關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因法律並未具體規定各種不同之處分方法,故究竟如何處分始為適當,依上開說明,則應由法院斟酌被侵害之實際情形予以決定。本院斟酌原告所受損害情形,而認移除「詠禎交友檔案心情日記」網頁上如附表編號一、
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而被告雖辯稱該網頁業已移除等語,然未見其舉證以實其說,故被告此部分之抗辯,難堪憑採。至於原告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下以1/4之版面,刊登「道歉啟事」1日部分,惟查本件被告係於網路上發表言論,已如前述,而移除上開網頁足以貶損原告之文字,已堪認係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方式,故原告請求被告於蘋果日報之全國版頭版下以1/
4之版面刊登「道歉啟事」1日,難認屬回復原告名譽之適當方式(參司法院70年8月5日(70)廳民一字第0589號法律座談會意見),且亦無必要,故原告此部分請求,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五、綜上所述,本件原告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將如附表編號一、三、六、七訊息內容欄之文字自「詠禎交友檔案心情日記」網頁移除;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元,及自
100年8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即非正當,應予駁回。
六、本判決第1項部分,乃法院所為命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非屬財產權訴訟所為給付之判決,其性質不得聲請宣告假執行,原告就此部分併為假執行聲請,尚非有據,應予駁回。至於本判決第2項原告勝訴部分,乃所命被告給付之金額或價額未逾50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免為假執行,於法核無不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宣告之。至於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七、因本案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主張陳述及所提之證據,經審酌後認於本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八、結論: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5款、第392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3月9日
書記官簡曉君附表:
┌──┬────────┬────────┬─────────┐│編號│發送時間│發送訊息之對象、│訊息內容││││位置││├──┼────────┼────────┼─────────┤│一│99年1月5日19時│ivy.chang-交友檔│小心情書團..騙子│││28分57秒許│案>禮物櫃││├──┼────────┼────────┼─────────┤│二│99年1月6日14時│交友編號M0000000│騙子+無賴│││許│號網友之禮物櫃││├──┼────────┼────────┼─────────┤│三│99年1月8日4時│~我是 淑慧 ~│情書團是騙子│││12分14秒許│││├──┼────────┼────────┼─────────┤│四│99年1月8日4時│Ginger( 婧兒 )-交│小心騙子│││13分41秒許│友檔案>禮物櫃││├──┼────────┼────────┼─────────┤│五│99年1月10日14時│ 雅涵 -交友檔案>禮│小心網友欺騙│││39分36秒許│物櫃││├──┼────────┼────────┼─────────┤│六│99年1月10日14時│伊荳-交友檔案>禮│情書團騙子+無賴小│││53分22秒許│物櫃│心│├──┼────────┼────────┼─────────┤│七│99年1月11日2時│晴天-交友檔案>禮│情書團騙子+無賴小│││21分6秒許│物櫃│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