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8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81號聲請人全民電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華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證券貳拾肆張均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民視公司)所發行,如附表所示之股票24張(下稱系爭股票),惟系爭股票已經遺失,經向民視公司辦理掛失,並聲請公示催告。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1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於100年5月11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青年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股票無效。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
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股票經本院於100年4月21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42
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7個月內。上開公示催告裁定於100年5月9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同年月11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0年12月20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股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提出青年日報1份為憑,本院復依職權調取100年度司催字第420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0年12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6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楊珮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月17日
書記官林香如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24564~87-ND-24576│股票│13│13000││├──┼────────────┼────────────┼───┼───┼────┼───┤│002│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X-6220│股票│1│333││├──┼────────────┼────────────┼───┼───┼────┼───┤│003│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87-ND-37534~87-ND37543│股票│10│1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