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63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懷祥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2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懷祥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懷祥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之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3、4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依刑法第53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定有明文。
再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倘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曾經定其執行刑,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在法理上亦應同受此原則之拘束(最高法院103年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基此,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或所定應執行刑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亦可參照)。再按數罪併罰,應依分別宣告其罪之刑為基礎,定其應執行刑,此觀刑法第51條規定自明,故一裁判宣告數罪之刑,雖曾經定其執行刑,但如再與其他裁判宣告之刑定其執行刑時,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其各罪宣告之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又數罪併罰之數刑罰有部分縱已執行完畢,於嗣後與他罪合併定執行刑,乃由檢察官換發執行指揮書執行應執行刑時,其前已執行之有期徒刑部分,應予扣除而已,非謂此種情形即不符數罪併罰要件(最高法院104年度台抗字第907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且各罪均為判決確定前所犯,本院亦為最後事實審之法院,其中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81號判決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確定等情,有各該刑事裁判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得易服社會勞動,附表編號3至5所示之罪所判處之有期徒刑部分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亦不得易科罰金,而受刑人已請求檢察官就附表所示各罪聲請定應執行刑,此有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在卷足憑,則聲請人據此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雖曾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181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依前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惟仍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加計如附表編號4、5所判處有期徒刑之總和3年11月為重。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為詐欺取財罪,罪質相同,且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犯罪時間均係在110年7月26至31日密集所犯,犯罪行為態樣則均係擔任詐欺集團車手等各項關於受刑人所犯各罪彼此間之關聯性因素,並參考受刑人所犯各罪所反應其人格特性與傾向、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並考量本院前以書面詢問受刑人就本件定應執行刑之意見,而受刑人表示無意見等一切情狀(本院卷第43頁),對於受刑人所犯數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謝當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如君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洗錢防制法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併科新臺幣20,000元(共4罪)有期徒刑6月併科新臺幣30,000元(共2罪)有期徒刑8月併科新臺幣50,000元犯罪日期110/07/26110/07/28110/07/27110/07/28110/07/28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439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439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0439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1號判決日期111/07/28111/07/28111/07/28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1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8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9/05111/09/05111/09/05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緝字第282號(編號1至3業經士林地院111年度金訴字第181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編號45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3月有期徒刑1年4月犯罪日期110/07/28110/07/29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16號等士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22716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15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158號判決日期111/08/24111/08/24確定判決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案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158號111年度金訴字第157、158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0/11111/10/11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28號士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2028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