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即被告陳振達選任辯護人林益輝律師
詹漢山律師(三審)
主文陳振達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壹佰零肆年拾壹月貳拾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陳振達因涉嫌詐欺犯行,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涉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第3款之詐欺取財罪,犯罪嫌疑重大,經原審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6月,除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並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自民國104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並於104年9月23日第一次延長羈押,至104年11月22日止,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經本院訊問後,審酌被告業經本院審結宣判,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年7年6月,認依被告所科處之刑度及犯罪情節,本案仍有保全日後第三審審判(被告已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執行程序之必要,以利將來之刑事審判、執行能順利進行,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11月23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唐光義
法官簡婉倫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伊婷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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