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22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莊展智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莊展智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本案被告莊展智前經本院執行羈押,查本案業經辯論終結,本院審酌審判程序進行之程度,認被告提出如主文所示之保證金後,得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許乃文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怡雯中華民國104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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