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上訴字第8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上訴字第823號上訴人即被告 郭朝欽 選任辯護人 周復興 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郭朝欽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貳拾參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郭朝欽因涉嫌強盜等犯行,前經本院認為其涉犯刑法第330條第1項之結夥三人以上攜帶兇器之強盜罪,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4年6月23日起執行羈押,至101年9月22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4年9月23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2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康應龍
法官吳進發法官林三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10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