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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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徐玉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曾鈺鈴鄧忠明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依民
事訴訟法第403條第1項第11款規定應經調解,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徵調解聲請費1,000元,
日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4,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調解費1,0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心怡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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