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有關農業事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6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 涂日純 上列原告因有關農業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羅永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3月23日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起訴狀誤列被告所在地:│││應將被告所在地改列為「臺北市○○區○○路○○號」│││。│├──┼───────────────────────┤│2│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所載行政院農委會102年11月10日農授糧字000000000│││5號函僅係被告所屬農糧署對於原告陳情之回函內容│││,若係針對起訴狀所檢附之「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糧│││署105年8月8日農糧企字第1050723071號」函提起撤│││銷訴訟,請具體指明;又本件是否已經訴願程序?訴│││願結果及訴願決定日期字號為何?應具體表明並附具│││訴願決定書。│├──┼───────────────────────┤│3│漏未附具起訴狀之繕本或影本:│││應同時提出依前項說明補正後之「起訴狀1份」及其│││「繕本或影本1份」,以供送達被告答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