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7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78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志傑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志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志傑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於民國103年2月7日送監執行,嗣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執行中,嗣於106年3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院為上開應執行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按指本院104年4月22日103年度訴字第759號刑事判決),經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署106年3月10日法授矯字第1060157215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八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明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敏如中華民國106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