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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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桃簡附民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桃簡附民字第26號原告 陳宏達 被告 朱正中
楊蕊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105年度桃簡字第134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陳韋如法官許容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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