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法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法字第48號聲請人 黃煒斌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登發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登發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高雄市登發國民小學教育發展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於民國83年3月8日報經改制前高雄縣政府核備設立,並經本院核准設立登記。茲為因應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決議修訂變更捐助章程第1條、第15條(詳如附件條文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核備在案,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等語。
二、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民法第62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上開財團法人之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董事會議紀錄各1份可稽,是其具利害關係人之身分,得依前揭規定聲請就該財團法人之捐助章程為必要之處分。又聲請人主張因業務需要,經董事會議決議變更捐助章程第1、15條,並據提出董事會議紀錄、修正部分之章程前後對照表各1份為證。本院審酌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之內容如附件對照條文所載,與該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且主管機關高雄市政府教育局對該財團法人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內容,業已同意備查乙節,亦有高雄市政府教育局104年9月30日高市教社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可參(本院卷第11頁)。從而,本件聲請人聲請變更該財團法人捐助章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1月4日
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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