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45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雨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字第443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雨蓁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雨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刑法第50條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分別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有期徒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林新益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4年1月27日
書記官江淑萍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6月,共6│有期徒刑2年6月,共6│有期徒刑2年8月,共4│││罪│罪│罪│├────────┼──────────┼──────────┼──────────┤│犯罪日期│100年07月11日23時、│100年10月12日、│100年10月12日、│││100年07月11日12時、│100年10月15日、│100年10月15日、│││100年07月11日17時、│100年10月15日、│100年10月17日、│││100年07月11日03時、│100年10月15日、│100年10月30日│││100年07月21日23時、│100年10月16日、││││100年07月22日01時、│100年10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0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01號等│第293號等│第293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2號│102年度上訴字第586、│102年度上訴字第586、││事實審│││587號│587號││├────┼──────────┼──────────┼──────────┤││判決日期│102年06月05日│102年10月31日│102年10月31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台上字第3473│102年度上訴字第586、│102年度上訴字第586、││判決││號│587號│587號││├────┼──────────┼──────────┼──────────┤││判決│102年08月28日│102年11月18日│102年11月18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之罪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年2月│└────────┴────────────────────────────────┘┌────────┬──────────┬──────────┐│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8月│有期徒刑2年6月,共3││││罪│├────────┼──────────┼──────────┤│犯罪日期│100年10月間某日至101│100年05月某日、100年│││年01月16日│10月上旬某日、100年││││10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嘉義地檢101年度偵字│嘉義地檢101年度偵續││年度案號│第293號等│字第164號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嘉義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586、│102年度訴字第421號││事實審││587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31日│103年8月29日│├───┼────┼──────────┼──────────┤││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嘉義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586、│102年度訴字第421號││判決││587號│││├────┼──────────┼──────────┤││判決│102年11月18日│103年11月3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之案件│││├────────┼──────────┼──────────┤│備註│編號1至4之罪曾定應執│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行有期徒刑7年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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