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2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236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石新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4年度執聲字第139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石新田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柒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石新田所犯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及臺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分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此有本院103年度易字第1219號、第1220號刑事判決書、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1854號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在卷足參。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6月5日
刑事第二十庭法官俞秀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馨尹中華民國104年6月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新臺幣1000元折│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算1日│算1日│├────────┼───────┼───────┼───────┤│犯罪日期(民國)│103年4月15日│103年3月28日│102年12月30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偵查││院檢察署│院檢察署│院檢察署││機關├─────┼───────┼───────┼───────┤│及案│案號│103年度偵字第│103年度偵緝字│103年度偵緝字││號││13424號│第1167號│第1166號│├──┼─────┼───────┼───────┼───────┤│最│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後││院│院│院││事├─────┼───────┼───────┼───────┤│實│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審││第1854號│1220號│1219號││├─────┼───────┼───────┼───────┤││判決日期│103年9月29日│104年3月31日│104年4月13日│├──┼─────┼───────┼───────┼───────┤│確│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臺灣新北地方法││定││院│院│院││判├─────┼───────┼───────┼───────┤│決│案號│103年度審易字│103年度易字第│103年度易字第││││第1854號│1220號│1219號││├─────┼───────┼───────┼───────┤││確定日期│103年11月3日│104年5月4日│104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