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附民字第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原告乙○○
丙○○被告丁○○
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6年度易字第587號詐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陳述及證據均詳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被訴涉嫌詐欺乙案,業經本院以96年度易字第587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前揭法條意旨,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邰婉玲法官陳伯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黃士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