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209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10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24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6年12月6日寄存送達於被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之規定,自寄存之日起,已經10日發生效力。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李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7年1月14日
書記官林建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