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除字第4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7年度除字第433號聲請人群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6月18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97年1月24日刊登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理由
一、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96年度催字第143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7年5月26日屆滿(期間之末日為星期六,故於上開期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金柱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7年6月25日
書記官黃珮娟┌──────────────────────────────────────────────────────┐│支票附表:97年度除字第433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元生實業股份有限公│復華商業銀行 平鎮分 │96年8月30日│51,317元│AD三三四五八一││││司│行│││0││││ 劉連生 ││││││├─┼─────────┼─────────┼───────────┼────────┼────────┼──┤│2│玖華金屬工業有限公│華南銀行八德分行│96年10月15日│85,000元│VC一八三0四八││││司││││七││││ 楊德和 ││││││├─┼─────────┼─────────┼───────────┼────────┼────────┼──┤│3│ 黃曾漢 即合一行│合作金庫銀行中原分│96年9月30日│35,950元│OY0七一七五九│││││行│││六││├─┼─────────┼─────────┼───────────┼────────┼────────┼──┤│4│穎西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96年8月31日│58,145元│YT00一八八六││││司││││五││││ 洪寶燄 ││││││├─┼─────────┼─────────┼───────────┼────────┼────────┼──┤│5│穎西工業股份有限公│兆豐銀行北中壢分行│96年9月30日│48,917元│YT00一九00││││司││││五││││洪寶燄││││││├─┼─────────┼─────────┼───────────┼────────┼────────┼──┤│6│ 黃文財 即鈺成五金行│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9月30日│28,123元│UA八三0五一五│││││行│││五││├─┼─────────┼─────────┼───────────┼────────┼────────┼──┤│7│黃文財即鈺成五金行│第一商業銀行桃園分│96年8月31日│14,062元│TB五七八一二0│││││行│││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