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司繼字第1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1年度司繼字第1218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理人 張俊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對被繼承人 蘇慶宗 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定有明文。次按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但法院為統合處理事件認有必要,或當事人已就本案為陳述者,得裁定自行處理,同法第6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故法院受理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蘇慶宗於民國101年2月24日死亡,其生前最後住所為桃園縣八德市○○里○○○街○○巷○○號,此有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10
1年7月9日桃院 晴家偉 101年度司繼字第365號函各1件在卷為憑。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自應專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且本件之被繼承人已死亡,當無從就管轄為合意,亦無於本院統合處理之必要,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選任遺產管理人,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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