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抗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抗字第7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假扣押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抗字第703號抗告人 楊文宏 相對人 廖育珍 代理人 林重弘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4月20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62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前向相對人購買新北市○○區○○路
2之1號5樓房地(下稱系爭房屋),嗣發現屋內曾有人自殺及暴斃死亡,屬一般房屋交易無法為人接受之兇宅,自有重大之瑕疵,業經抗告人解除契約並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價金及賠償損害(原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33號)。而相對人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主張其財產有遭超額查封之情,經執行法院送交鑑定機關鑑價結果,相對人之不動產縱於第一次拍賣即拍定,拍賣所得價金扣除稅費、執行費及抵押債權後,尚不足清償抗告人之債權,足見相對人現存之既有財產與抗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倘撤銷本件假扣押,抗告人日後顯有難以清償債務之風險。為此,提起抗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 陳明 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而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之假扣押原因,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如債務人於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時,亦得認其具有假扣押之原因。而債權人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之證據釋明之,須釋明有所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始得准為假扣押。
三、經查:
(一)本件抗告人主張伊前向相對人購買系爭房屋,嗣發現屋內曾有人自殺及暴斃死亡,具有一般房屋交易無法接受之兇宅重大瑕疵,業經伊發函解除契約並起訴請求相對人返還價金及賠償損害共新台幣6,694,224元(原法院100年重訴字第533號),而相對人經伊催告後拒絕給付,且其現存之既有財產與伊本件債權相差懸殊而有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恐日後有不能或甚難執行之虞,為此聲請裁定准就相對人所有財產為假扣押等語,並提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100年10月4日中和泰和街郵局第496號存證信函暨同年月5日之送達回執、執行法院101年3月16日北院木100司執全洪字第1006號函等影本(見原法院司裁全字卷頁9-17、本院卷頁7-8)以為釋明。
(二)依抗告人所提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及存證信函之證據方法,堪認就抗告人主張對相對人契約解除後之回復原狀及損害賠償請求債權已為釋明。又相對人收受抗告人上開存證信函後於100年10月11日以永和福和郵局第288號存證信函回覆相對人表示:查無抗告人所陳之情事等語(見本院卷第10頁),亦可見相對人有經催告而拒絕給付之情事。
至於相對人名下財產有坐落台北市及台南市之不動產及多筆股票投資,99年度所得共計762,356元,固有相對人提出之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可稽(見原法院事聲字卷頁14-16);惟依抗告人提出執行法院上開函,已說明相對人上開不動產、股票及其銀行存款、每月薪資債權1/3經查封後鑑價,其中各筆不動產扣除增值稅後淨值,均不足清償已設定之第一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抗告人之債權以查封之財產顯有不足受償之可能等語(見本院卷頁7反面)。
是應認抗告人就相對人有經催告後拒絕給付,且現存之既有財產不足清償抗告人債權,有日後難以執行之虞之假扣押原因,已提出釋明之方法,抗告人復陳明願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則本件假扣押之聲請,依上開說明,應予准許。是原法院司法事務官以100年度司裁全字第1700號裁定准抗告人提供擔保後為假扣押(下稱准許假扣押裁定),並無不合。原裁定未及審究抗告人所提出執行法院函文之釋明方法,因而廢棄准許假扣押裁定並駁回抗告人之聲請。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
爰將原裁定廢棄,由原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理。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29日
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張宗權
法官陶亞琴法官鄭純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7月2日
書記官楊妙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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