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字第10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簡字第1081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32歲上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五一六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參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玖佰元即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夾娃娃機貳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與證據均引用來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之時間甚短,擺設機具僅有二台,未曾有犯罪前科,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良好,但未經登記擅自營業危害電子遊戲業之管理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台幣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94年6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著振中華民國94年6月2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
未依本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
電子遊戲場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
違反第十五條規定者,處行為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五十萬元以上二百五十萬元以下罰金。